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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妨害公务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付某甲,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镇**村**屯,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长岭县公安局东岭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辅警孙某某、黄旭在对东岭乡街里烟花爆竹摊位进行检查时,遭摊主付某甲等人推搡、阻拦。后增援民警某某某、张某某赶到后又遭到付某甲的辱骂,在欲将其传唤回派出所时遭到付某甲极力反抗。致使辅警孙某某左胳膊被咬伤,所长某某某左手食指被挠伤。经法医鉴定,某某某、孙某某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派出所民警某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公民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提取笔录、照片两张;

2.证人雷某某、某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付某乙证言;

3.被告人付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份;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本。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付雪莹,女性,1983年6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30620422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新安镇新发村郎家窝堡屯,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雪莹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长岭县公安局东岭派出所民警王禹贺,辅警孙梳淼、黄旭在对东岭乡街里烟花爆竹摊位进行检查时,遭摊主付雪莹等人推搡、阻拦。后增援民警郜伟、张哲纬赶到后又遭到付雪莹的辱骂,在欲将其传唤回派出所时遭到付雪莹极力反抗。致使辅警孙梳淼左胳膊被咬伤,所长郜伟左手食指被挠伤。经法医鉴定,郜伟、孙梳淼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付雪莹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派出所民警郜伟、孙梳淼、王禹贺、张哲纬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公民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提取笔录、照片两张;

2.证人雷洪雨、郜伟、孙梳淼、王禹贺、张哲纬、付庆来证言;

3.被告人付雪莹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份;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本。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雪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雪莹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雪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阳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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