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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17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乡**村**组**号。2020年1月17日因扬言实施爆炸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5时35分至15时59分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洋桥村西口检查卡口酒后滋事,推倒桌椅并坐在卡口谩骂,扰乱卡口秩序,造成大量人员无法按照防疫规定出入。过程中,被告人付某某因言语不和,用砖头击打承担防疫检查职责的**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委员高某某头部,致高某某右额部发际处皮下出血。经法医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5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刑事传唤,到案后以酒醉为由称不记得案发经过,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砖头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诊断证明书、110接处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于某某、吴某某、辛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手机拍摄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检察官助理  马  勍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不在押,联系方式1365105****

2.案卷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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