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本市**区**街*委**组,现住本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东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东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1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与胡某某在辽源市**区**花园内发生纠纷,胡某某报警,东山分局民警林某某、刘某某出警到达现场,在警情处置过程中,遭到被告人付某某谩骂和殴打,致民警林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付某某等5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爽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