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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社区第*组,住岳阳楼区*******单元****室。因吸食毒品,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11日岳阳县公安局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8许,吸毒人员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三人来到被告人付某某位于岳阳楼区洛王“阳光美居”小区C栋2单元1703室的家中。在付某某家吃完晚饭后,王某甲想吸食毒品,便通过手机微信转账200元钱给何某某用于购买毒品。何某某驾车载着付某某在“兵哥”(待查)手中购得毒品“冰毒”后,付某某、王某甲、何某某、王某乙在付某某家客厅,采用水壶过滤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付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提供场所供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雄辉

检察官助理:刘丽芳

2020年36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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