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住所地什邡市**街道**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街道**路**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在其住所容留叶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4月中旬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在其住所容留叶某某、曾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6月中旬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在其住所容留叶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在其住所容留叶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9月10多号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在其住所容留叶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20年9月27日晚,被告人付某某在其住所容留罗某某和一名绰号叫“皮某某”的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云辉
检察官助理 李小娇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什邡市**街道**路**小
区**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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