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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诉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睢宁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付某某在徐州市**会所、徐州市**娱乐会所任职期间,明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向其预定房间用于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等毒品,仍先后多次为唐某某等人提供房间用于吸食毒品,其本人亦参与吸食毒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夏天,被告人付某某在徐州市**会所任职期间,先后两次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预定房间,后唐某某在**会所302包间内容留郭某某、杨某某等人吸食毒品,被告人付某某参与吸食一次。

2.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某在徐州市**娱乐会所任职期间,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预定房间,后张某某在**娱乐会所208包间内容留李某某、“某某”等十余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被告人付某某亦参与吸食。

3.2013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某在徐州市**娱乐会所任职期间,唐某某通过此会所副总经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另案处理)预定房间用于吸食毒品,后唐某某在**娱乐会所209包间内容留王某甲、朱某某、毛某某、王某乙等人吸食毒品,后被告人付某某到房间内参与共同吸食。

4.201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某在徐州市**会所任职期间,为张某某预定房间,后张某某在**会所302包间内容留徐某某、王某丙、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付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教育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聊天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付某某及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张某某、拾某某等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鼐

2019年12月9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05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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