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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村民小组,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3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付某某在其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城**栋**单元**家中容留陈某某、曾某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又在上述地点容留陈某某、黄某某、曾某某、周某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处将上述人员当场抓获,经现场检测,上述人员尿液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岩

检察官助理:肖秀蓉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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