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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广汉市**镇**村**组自己家中,容留杨某某、向某某、罗某某、鲍某某、焦某某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用烤化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6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杨某某、向某某、李某某、焦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何某某、向某某及向的一个朋友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杨某某、苏某某、向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从被告家中搜出的剩余毒品;证人杨某某、向某某、罗某某、鲍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多次容留三人以上人员在家中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一)、(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玲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处所广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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