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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荣家湾镇**社区**路,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付某甲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付某乙在其借住的哥哥付伟某丙(岳阳楼区**路局**区)住宅内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日左右的一天上午,付某乙在付某甲所住住宅客厅沙发上采用“吹壶”的方式与付某甲一起吸食了由付某甲提供的冰毒;

2、2019年5月7日20时许,付某乙前往付某甲家,在付某甲家客厅沙发上采用“吹壶”的方式吸食了由付某甲提供的冰毒;

3、2019年5月10日上午7时许,付某乙前往付某甲家,在付某甲家客厅沙发上采用“吹壶”的方式吸食了付某甲前一天晚上吸剩下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多次提供场所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毛青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湖滨强制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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