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先后6次分别在洋县洋州镇巩家槽村四组出租屋及其陕F*****白色吉利小轿车内容留叶某某、高某某、王某吸食“冰毒”6次:
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付某某微信让叶某某到其出租屋内玩,叶某某到后,付某某拿出自制“冰壶”和“冰毒”,二人在出租屋内一起吸食“冰毒”。
2020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付某某让王某出来玩,后付某某驾驶其车牌号陕F*****白色吉利小轿车接上王某,将其带至洋县梨园景区后山西侧人工湖旁的小路上,付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冰壶”和“冰毒”,二人在车内一起吸食“冰毒”。
2020年6月底的一天,王某到付某某出租屋逛,二人在付某某卧室一起吸食“冰毒”。期间,付某某微信联系叶某某,让叶某某到其出租屋来玩,叶某某到场后同付某某、王某一起吸食“冰毒”。
2020年7月份的一天,高某某联系付某某让其帮忙购买“冰毒”并支付给付某某500元,后付某某同高某某一起驾车到谢村镇回龙村李某某那里购买0.4g“冰毒”。二人回城后先在高某某宿舍内吸食一部分,晚上付某某又让高某某到其出租屋内将剩余的“冰毒”吸食。
2020年8月1日,付某某微信让叶某某到其出租屋内玩,叶某某到后,二人在出租屋内用付某某自制的冰壶一起吸食“冰毒”。
2020年8月22日晚,何某让付某某陪同她到城固购买“冰毒”,为答谢付某某开车送她,何某送给付某某0.3g“冰毒”。当晚付某某回到洋县分给高某某部分“冰毒”,次日,付某某、叶某某二人在付某某出租屋内,一起吸食剩余“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和车内吸食毒品,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和吸毒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彬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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