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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容留卖淫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付某某,绰号“*娃”,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大邑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付某某和王某甲(另案处理)租用刘某某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南林路***号的一间商铺和一间住房,并雇用廖某某(另案处理)收取嫖资,王某某(另案处理)望风,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8月6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上述房屋内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吴某某、吉某甲和闫某某、吉某乙,以及在外望风的王某乙。经诊断,吉某乙患有艾滋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波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换押证、提讯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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