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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9年4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8日到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局投案,于同年7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付某某的儿子付某乙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女儿王某某于2017年底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8年3月7日签订协议解除同居关系,王某某向付某乙赔偿损失10万元。2019年底至2020年4月份,付某某以让张某某家人退还婚礼上的磕头钱为由,先后三次借故到张某某家滋事,并随意辱骂张某某及其家人。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20年5月26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又借故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在屋内翻找东西时被张某某发现,张某某要求付某某离开,付某某拒不离开并推搡、辱骂张某某,致张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张某某小腿之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证言;4.书证:付某某人口信息单、前科查询证明、民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5.鉴定意见:河南省法医学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民权县公安局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借故生非,多次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触犯数个罪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2020年9月1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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