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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付某某,曾用名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乡**村**组**号,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付某某与冉某甲、张某某、杨某某、冉某乙(均已提起公诉)等人在铜仁市碧江区时代商汇****KTV的C65包房娱乐,被害人汪某某、王某某与朋友在该KTV的C52包房娱乐。次日0时许,冉某甲醉酒后在KTV厕所碰到汪某某和王某某,并向二人借打火机,之后汪某某、王某某来到KTV外,冉某甲也来到外面。冉某甲发烟给汪某某、王某某,汪某某、王某某推脱一下才接,冉某甲因此觉得没有面子,随后回到KTV。在KTV走廊冉某甲碰见张某某,冉某甲告诉张某某其上厕所时被人欺负,并告知是准备返回包房的汪某某、王某某二人。张某某通过跟踪确定了汪某某、王某某所在包房,然后返回其所在包房,告知杨某某、冉某乙、付某某等人冉某甲被人欺负,张某某手持酒瓶、杨某某手持菠萝杯、付某某手持木棍与冉某甲、冉某乙五人冲进C52包房内,张某某、杨某某、付某某等人对汪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造成汪某某、王某某二人身体多处受伤。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右侧额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顶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的程度分别属于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王浩瀚头皮损伤的程度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房间内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花台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被告人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建议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饶永燕

                                               检察官助理 周原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九份、血样采集说明一份、前科情况说明一份、鉴定一份、破案报告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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