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乡**村6组11号。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8日,在涉县**镇“**煤化”工厂对面,被告人付某甲以段某某欠20000元借款不还为由,找来张某某、付某乙等人将段某某的大众汽车(冀D**)扣押。涉县公安局和本院工作人员多次要求付某甲将车辆退还给段某某,以正常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问题,但是付某甲以段某某欠其20000元,拒绝退还车辆。2017年6月26日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段某某给付付某甲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段某某上诉,2017年8月2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付某甲于2017年9月19日将车辆交到涉县公安局。经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押大众轿车(冀D**)价值58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 涛
检察官助理:赵云霞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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