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某某为偿还网络贷款,通过QQ聊天软件联系到“李文超”做兼职,随后按照李文超的要求携带李文超邮寄给其的GOIP设备,在我省西安、咸阳、铜川、延安、渭南等区县的民宿、宾馆内架设该设备,为他人实施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提供帮助。2019年11月6日,付某某流窜至我市王益区,在服务楼大酒店213房间内架设该GOIP设备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付某某架设的设备向峨边彝族自治县卢某某18******号码拨打诈骗电话,骗取卢某某52224.31元(该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公安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线索核查信息显示,还有五起诈骗案件系上游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付某某在铜川境内架设的该设备作案,共计造成五名被害人被诈骗251539元。另经公安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线索核查信息显示,上游诈骗犯罪团伙还利用利用付某某架设的该设备作案46起。付某某为上游犯罪分子架设GOIP设备期间获取不法利益11600元。经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付某某携带安装的GOIP设备,S/N为GOIP32MCFRM17102971,型号为GoIPx32,版本为GST1610-1.01-67,LAN MAC为38:3F:10:04:F6:64。该设备“短信收件箱”内包含多条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民警在渭南市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亭子巷村岳庙侧伴山小舍民宿宾馆将付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其假设的GOIP设备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的物证;现场照片;网络聊天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及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利用其提供的GOIP设备,为其犯罪多次拨打电话实施电信诈骗提供通讯传输帮助,牟取不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兰菊玲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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