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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付某某(绰号“大耳仔某”),男,1996 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31996******** ,肇庆市鼎湖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肇庆市鼎湖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至5月29日,甘某甲(已判刑)与黄某甲、赵某某、卢某甲(三人均已起诉)、褚某某(另案处理)在戴某某(已判刑)和曾某某(另案处理)位于肇庆市高要区水南镇下岗村的住屋内使用扑克牌作赌具,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组织练某某、卢某某等多人赌博,抽头渔利。黄某甲、赵某某、卢某甲负责带人到场参赌,温某某及吴某某(二人已判刑)负责派牌和抽头渔利,甘某乙、赖某某、黄某乙(三人均已判刑)等人负责“看风”。李某某、黄某丙(二人已判刑)在赌场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用于赌博。经核查,李某某共计为练某某等11名参赌人员兑换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万余元,黄某丙共计为卢某某等7名参赌人员兑换现金5万余元。期间,被告人付某某为获得甘某甲等人承诺的每带一人来参赌给100元以及100元车费,先后带了冯某某等4人到场参赌,共获利约1600元。

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等书证;2.欧某某等36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及甘某甲等17名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某某

检察官助理:钟某某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住肇庆市鼎湖区**街道**号,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4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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