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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住河南省辉县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26日夜,被告人付某某伙同张某某、陈某某(以上2人均已判刑)及李某某、刘某某(以上2人均另案处理)组织在辉县市**镇**小区北门向东50米路北一地下室内开设赌场,利用麻将机聚众赌博,获利平分。其赌博方式为点炮胡500元、1000元,每次抽取自摸赢家500元抽头渔利,每3小时抽够2000元为止。期间共获利5万余元。

2019年9月26日夜,新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接到举报后对该赌场予以查处,当场缴获赌资83250元。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到辉县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莹辉

检察官助理:宋二强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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