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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64********,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社区**村**号,因赌博于2017年6月1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作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晚,被告人付某某在其租用的滁州市天长东路野人岛男装西侧单元楼二楼民房聚众赌博,警方根据举报查获以“二八杠”方式参赌人员21人,赌资39577元。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情况、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王某某、张某某、陈某甲、关某某、阮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汤某某、郑某某、霍某某、胡某某、陈某乙、李某乙、彭某某、丁某某、林某某、侯某某、赵某某、朱某某、余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丛桦

检察官助理:张云超

2020年7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696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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