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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开设赌场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136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月16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4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付某某利用其本人的身份信息在闲聊平台和衢州都莱游戏平台均注册了账号,创建了闲聊群,自己为群主;又用其朋友方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闲聊账号,设定为管理员,实际均是其本人在操作。之后,被告人付某某创建了衢州都莱俱乐部,通过微信以人拉人的方式扩大闲聊群,再组织闲聊群人员进入该俱乐部以玩麻将、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负责购买房卡和管理,并通过闲聊群结算赌资和收取房费,从中获利。2019年1月,被告人付某某组织了巫某某、陈某某等七十余人进入该俱乐部进行赌博,根据游戏平台统计的分数计算输赢,以在闲聊群发红包的方式结算赌资和房费,付某某向大赢家收取3元至5元不等的房费,出现平分的大赢家,每人收取一半,根据闲聊平台获取的后台数据显示,期间付某某共收取房费265998.5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闲聊平台被查封后,继续组织袁某某、郑某某等四十余人在衢州都莱游戏平台上以打麻将、玩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在“默往”平台建群供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其收取3元或4元房费。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共收取房费3362元。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付某某在衢州市柯城区租住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退赔赃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等;3.证人方某某、严某甲、严某乙、杨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搜查、扣押等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分别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伟清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材料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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