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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有限公司售后员工,住江西省乐平市**路**号(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6月25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援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被告人付某某为一款名为“土豆德州”的网络赌博APP担任三级代理,以“77扑克俱乐部”和“大圣学院俱乐部”的名义接受投注,并通过“抽水”,“保险”等方式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召集赌客汪某某、朱某某等人以赌“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参赌资金达人民币94528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退出获利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哲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880205****)。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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