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04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58********,汉族,文盲,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20时许,翻墙进入菏泽市牡丹区高庄镇付庄行政村付庄村被害人李某某家中,欲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由于李某某反抗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证明等;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等;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背妇女意愿,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敏
代理检察员马静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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