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付余伟,别名付豪,男,1985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504070211,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安顺市西秀区“辣天下农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金鼓社区长春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余伟涉嫌强奸案,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8时许,被告人付余伟通过微信邀约被害人张强妹来安顺市西秀区吃饭,张强妹答应后付余伟于当晚20时许驾车将张强妹接至安顺市西秀区两六路“辣天下农业有限公司”的宿舍内吃烧烤,期间二人均饮酒。当晚22时许,付余伟驾车将张强妹送至其位于安顺市西秀区汪官屯的租住处,次日0时许,付余伟在张强妹住处卧室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张强妹被性侵后随即报警。
当日14时许,付余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付余伟与张强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门诊病历记录、和解协议以及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强妹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余伟的供述;6.鉴定意见:(安西)公(司)鉴(法物)字【2020】54号鉴定书;7.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以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付余伟手机微信数据、张强妹的报警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余伟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付余伟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耿光辉
检察官助理 肖 艳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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