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与其朋友赵某某、吴某某在被害人曾某某家中喝酒,凌晨4时许,付某某在曾某某家上厕所出来后,见曾某某在卧室内睡觉,便趁曾某某熟睡之际,先是亲吻、抚摸曾某某,后将自己裤子以及曾某某裤子脱下,欲强行与曾某某发生性关系,曾某某醒来后将付某某推开并踢了付某某一脚,付某某遭遇反抗未得逞后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3万元,曾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趁被害人曾某某熟睡之机,强行与曾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龙柏
检察官助理 卢 瑶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508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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