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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强奸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8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沙洋县**大道**号**栋**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和范某某、陶某某在沙洋县**大道**KTV娱乐完后,三人和该KTV工作人员吴某某一起走出**KTV。吴某某和范某某步行到该KTV对面马路边候车,付某某和陶某某二人在该KTV门口的广场上逗留。付某某借机将范某某喊回广场,后范某某和陶某某二人乘的士先行离开。尔后付某某穿过马路来到吴某某身边,要求吴某某和他一起去开房,遭到吴某某的拒绝。付某某将吴某某强行推倒在马路边绿化带树空里,用双手将吴某某压倒在地面上,强行将吴某某的外裤和内裤一起脱到大腿处,然后将自己的外裤和内裤亦脱到大腿处,欲对吴某某实施强奸,因客观原因致强奸未成。

2019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到沙洋水陆派出所投案,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付某某主动赔付了吴某某的精神损失费用,吴某某对付某某进行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范某某、陶某某等2人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6.电子数据:讯问光碟一盘、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款详情二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背妇女的意志,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之规定。同时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被告人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淑岚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审讯光碟1盘。

3.《适用简易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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