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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强奸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村***,因强奸嫌疑,于2019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2020年1月8日批准,于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国文,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路与**路十字路口附近,突然用右手掐住迎面向其走来的被害人柴某某脖子,用左手殴打被害人柴某某腹部,将被害人掐晕后拖到路边树丛里,在扒柴某某上衣时柴某某清醒过来,付某某随即用右手捂住柴某某嘴威胁被害人不要出声,并扒掉柴某某的裤子和内裤后,自己也将裤子和内裤脱下来,欲强行与柴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其当时阴茎无法勃起,要求柴某某为其用手套弄,柴某某拒绝,并顺手拿起地上一块砖头拍向付某某头部。付某某在被砖头击打后,继续对柴某某使用暴力,在柴某某即将窒息时撒手逃跑。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柴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付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休闲鞋一双、黑色长袖上衣一件、藏蓝色牛仔裤一条、钥匙一串、香烟盒一个、砖头一块;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暴力手段意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硕扬

2020年4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4.随案移送黑色休闲鞋一双、黑色长袖上衣一件、藏蓝色牛仔裤一条、钥匙一串、香烟盒一个、砖头一块。(暂存于龙田派出所)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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