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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徇私枉法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76********,汉族,中专文化,原枣阳市公安局民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沙店民营区**院**栋**室,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宜城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20年3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同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被告人付某某在主办柯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时,魏某某(枣阳市房地产开发商)找付某某打听案情,并提出让付某某关照涉案人员刘某甲,请求对其给予从轻处理,付某某答应帮忙。同时,黄某某(枣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协警)也多次找到付某某从中说情,请求付某某对柯某某从轻处理,付某某答应给予关照。此后,付某某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明知柯某某等人涉嫌犯罪,但其在接受他人说情后,隐瞒涉案人员真实身份及曾经故意犯罪情节,故意不依法收集案件证据,并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致使柯某某、刘某甲被违规取保。具体分述如下:

(1)隐瞒柯某某真实身份及犯罪前科情况。柯某某,又名“李某甲”,系十堰市房县人,2005年4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付某某是该案的承办人之一,2006年9月,枣阳市人民法院以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8月,付某某在主办柯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时,明知涉案人员李某甲与柯某某系同一人,但其在讯问(询问)笔录及制作文书中均使用“李某甲”,从未提及李某甲、柯某某为同一人,从而隐瞒了柯某某的前科犯罪情节。

(2)故意不调取该案关键证人证言和重要证据。2009年8月,付某某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明知黄某某和当晚出警民警李某乙等人是此案的关键证人,而不调取黄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在2010年6月23日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期间,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了4条需要补充的证据,用于证实柯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要求调取关键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但付某某作为案件侦查人员,明知黄某某是公安局刑警大队协警,仍未对黄某某调查取证。

2009年8月8日、8月12日,涉案人员张某甲、许某甲分别治愈出院,出院记录注明“张某甲、许某甲神清、一般情况可”。2009年8月31日在对此案议案时,付某某汇报说张某甲、许某甲重伤在医院,讯问存在问题,未对二人进行讯问。未及时对许某甲提出做司法科学技术伤情鉴定的建议,致使许某甲的伤情鉴定于2010年6月1日才作出。

该案进入起诉环节后,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补查张某甲等人2009年7月26日晚的通话记录,付某某也未予调取。

(3)故意隐瞒证据,使柯某某逍遥法外。该案证据材料有嫌疑人侯某、张某某、刘某甲的供述;被害人许某乙、许某甲的陈述;目击证人任某某、王某某、胡某某、余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此案是因柯某某与许某乙在百度酒吧蹦迪时发生矛盾而引发后续烧烤店持械斗殴,且有证人证明是柯某某对张某甲等人说了几句话后,张某甲等人才开始殴打许某乙,后南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时,看见只有柯某某持刀站在现场,许某甲晕倒在地,南城派出所民警对柯某某进行传唤,柯某某打伤南城派出所民警李某乙后逃跑,有证据证实是柯某某指示刘某甲、张某甲等人殴打许某甲和许某乙。但付某某在该案侦办过程中,议案时汇报李某甲(柯某某)拒不供述、许某甲仅能证明其被人砍伤不能证实被何人所砍伤、刘某甲仅供述自己携带刀具到达现场、其他证人证明只看到现场打斗未能辨别双方人员情况,以此认定柯某某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后,付某某在没有调取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其他六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均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作出了有罪判决,而柯某某却逍遥法外。

(4)违规办理取保候审。付某某作为该案的主办人,未对拟取保候审人柯某某、刘某甲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研判和评估,且明知黄某某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与本案有牵连,不符合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仍让黄某某以黄某某的名义作为柯某某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同时,为了个人业绩和单位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收取柯某某取保候审保证金3.1万元;让与刘某甲无关联的刘某乙作为刘某甲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并违反法律规定,收取刘某甲取保候审保证金1万元。

(5)明知柯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而未追究其法律责任。柯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于2009年8月5日立案侦查,9月3日,以逮捕的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后不了了之。2013年5月,枣阳市公安局在对柯某某涉嫌犯罪立案侦查时,付某某作为**副大**,仍未将柯某某2009年7月涉嫌聚众斗殴案一并提出起诉意见。2019年12月6日,谷城县公安局决定对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4日,谷城县公安局决定对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卷宗、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刘某甲、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东

检察官助理:刘成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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