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19〕79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4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巷**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巩民初字第3645号民事判决,判决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冉某某40万元购房款及2015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巩义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付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付某某拒不履行。另查明,在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付某某银行账户有大额资金交易,且被告人付某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有一定的收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巩义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强制申请执行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登记表、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365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巩义市人民法院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2.证人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晨婧
白志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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