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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挪用公款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4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镇**村人,群众,现住平邑县**街道**庄**号楼**单元**楼东家。1985年11月至1999年5月任平邑县**彦门市部负责人。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春至1999年3月,被告人付某某在任平邑县**彦门市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收取白彦、山阴、魏庄、黄坡四个乡学生书费的便利,先后多次挪用所收学生书费共计6770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付某某到平邑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表示已无力偿还涉案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闫某某、孙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1999年1月14日李某某出具的承诺书、1997年1月2日盛某某出具的收到条、白彦门市部账存情况、新华书店与各学校核对数据记录等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付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任平邑县**彦门市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收取白彦、山阴、魏庄、黄坡四个乡学生书费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虎

检察官助理岳立芹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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