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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3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县城**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明知停放在兰陵县县城“幸福花园”小区内的黑色迈腾轿车系其弟弟付某甲(已判刑)用违法犯罪所得购买,而将该车开走予以藏匿。该轿车价值21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付某乙、付某甲的证言;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该车辆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藏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岚

2020年1028

附:

1. 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城**小区;

2. 侦查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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