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一刑诉〔2020〕81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分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分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以来,被告人付某某与一名微信号为z**(昵称为H**)的人达成协议,该人让被告人付某某提供银行卡等支付账户帮对方接收网络赌博资金,再将收到的资金帮对方购买比特币,尔后将比特币转至对方指定的网络地址,被告人付某某从中收取收款金额的5%作为报酬。
2020年7月2日,被害人胡某某在位于本市思明区的家中使用“Potato”APP与一名自称“L**”的陌生男子添加为微信好友。尔后,“L**”称有一个装有290万美金的盒子需要寄到中国,让被害人胡某某帮忙保管,并称因该物品需邮寄过海关等,需要缴交一些费用,让被害人胡某某先行代为支付费用。同年7月4日至12日期间,被害人胡某某使用银行卡先后向对方提供的多个银行账户内累计转账603034元人民币,后发现被诈骗。被害人胡某某被骗款项中,有22万元转入被告人付某某使用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付某某按照与上家的约定,将所收款项扣除5%之后,购买比特币并转至上家指定的网络地址,被告人付某某从中获取110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付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用于作案的手机二部、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付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胡某某退赔人民币22万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2.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赔偿协议、收据等书证;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数据等电子数据;
6.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诉讼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提供支付账户供他人收款,并采用购买比特币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共计2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肃裕
2020年12月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 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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