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户籍地沂南县**镇**村**号,现住沂南县朝阳路**号楼**楼东户。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沂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上述二案合并审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8年7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认为其父家中电线被拉渣土车刮断,到沂南县蒲汪镇蒲汪村南岭渣土存放处与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薛某甲、薛某乙等人接到张某某等人电话赶到现场后,付某某又与薛某甲、薛某乙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付某某将薛某甲腹部捅伤。经鉴定,薛某甲之腹壁穿透创为轻伤二级。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蒲汪镇驻地由西向东行驶至蒲汪南岭村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5.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侦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又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蕾
张晓艳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镇**村**号,电话:19853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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