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出租屋。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源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3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0月4日晚,被害人杨某甲、郭某某等人在河源市源城区**花园闲聊时,杨某甲认出赵某某、汪某甲、舒某某等人就是利用女色引诱他到一出租屋,盗走他300元的人,于是叫人将舒某某殴打致住院,然后向与舒某某一起的杨某乙、汪某甲、赵某某等人索要保护费5000元,并限定次日晚上在街心花园交付。杨某乙、汪某甲、赵某某等人不服。
2005年10月5日上午,杨某乙(已判刑)和汪某甲(另案处理)纠集苏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常某某、花某某、李某甲、黎某某(均已判刑)和赵某某、李某乙、刘某乙、汪某乙、齐某某、汪某丙(均另案处理)、被告人付某某等湖南老乡,在源城区**路**亭商量此事,杨某乙和汪某甲提出湖南老乡要团结相互照应,大家凑钱买刀和铁水管,以备晚上打架之用,在场人均表示同意,每人拿出100元、50元不等,共凑集约1000元交给杨某乙,然后去买来几把刀和十多条水管,并由苏某某、胡某某二人把刀和水管搬到**亭藏好。
当天20时许,杨某乙又纠集到上述人员在**亭集合,汪某甲叫人送来二支手枪,交给了苏某某、赵某某。到了21时许,杨某乙得知杨某甲等人到了**路口,便叫人准备打架。随后,汪某甲、赵某某、苏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常某某、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黎某某、汪某乙、齐某某、汪某丙及被告人付某某等人持刀和水管向**路口冲去,见到杨某甲、郭某某等人后,即冲上去对杨某甲、郭某某乱砍乱打,赵某某还拿出随身携带的手枪朝杨某甲身上开了一枪,最后致杨某甲大出血死亡,郭某某倒地昏迷不醒。之后,上述人员陆续逃离了案发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系生前被枪弹及钝、锐器打击致全身多处创口出血并肺脏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郭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8年7月19日,公安民警在东莞市**镇**村**区**号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3.鉴定意见;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7.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说明材料;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杨某乙、苏某某等人的纠集下,参与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召锋
2018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卷、视频资料光盘1盘。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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