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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5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10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里**号楼**下,因琐事与邻居李某某发生纠纷,付某某用水杯将李某某砸伤,致李某某左耳廓开放性损伤、瘢痕长7.5厘米及右眼眶下壁骨折。经鉴定,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付某某家人已代为赔偿李某某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岳海燕

检察官助理:王艺璇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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