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61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1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号内,因经济纠纷与杨某甲(男,31岁,河南省人)发生纠纷后互殴(二人均为轻微伤)。后被告人付某某又将杨某乙(男,28岁,河南省人)打伤,造成杨某乙“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2019)临床鉴字第22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杨某乙损伤属轻伤二级。
后被告人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已达成谅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竟殴打他人,且造成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申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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