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某某**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凌晨2时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某某一路兰某某酒吧内,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借机闹事,与前来劝离的酒吧保安被害人杜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该酒吧后门随手捡起装啤酒用的长方形塑料盆砸伤杜保国头部。经法医鉴定杜某某左某某处长8.2CM缝合创口,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同年12月13日9时某某,被告人付某某接到民警传唤电话后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澜石派出所协助调查。
2019年1月11日杜某某收到赔偿款人民币38000元,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某某;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敖亮
附:
1被告人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中某某**镇**街**号,联系电话130*******;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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