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林州市**镇**村汽车配件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林州市**镇**村**街**号,住林州市**镇**村汽车配件厂。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因被害人吕某甲向其索要借款在林州市汽车站西广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进而殴打被害人头部,将被害人打倒在地,致使被害人受伤住院,被害人颅脑外伤后施开颅手术,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出院后意识模糊,需受伤之日起六个月后才能进行伤残程度鉴定。2019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在其单位**镇**村汽车配件厂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未能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吕某乙、吕某丙、吴某某、马某某、殷某某的证言,监控视频光盘,司法鉴定书,被害人院前急救病历和住院病案材料,补充侦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八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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