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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河南省淮滨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付某某到淮滨县**乡**村韩某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韩某某丈夫郑某某上前阻拦,付某某又持械将郑某某捅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韩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付某某左鞋上检出的STR分型,与郑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8.34×10的24次方。经信阳申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付某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分裂情感性精神病,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郑某甲、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通知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闯入他人家中,故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应锴

检察官助理:余军梅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在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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