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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号。2001年1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2时40分许,在湘潭市雨湖区高岭路食品机械厂大门口对面,被告人付某某因礼品分配问题与人发生争执,后殴打刘某甲,并咬断了被害人刘某乙的右手小指。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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