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9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村**号,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园**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和顺家园4区18号楼底商十一果蔬批发中心内,见其父母与被害人刘某某因买菜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付某某用拳头对被害人刘某某胸部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刘某某肋部受伤。经天津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为左侧2-5肋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付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6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1份。
6、辨认笔录2份。
7、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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