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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9时许,在乐亭县中堡镇勒流河东村村东田庄北桃树地里,被害人付某某与被告人付某某妻子杨某某因锁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后付某某付某双方互殴,付某某用拳头将付某某面部打伤,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06月01日,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住院病历复印件等;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6、现场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8、和解协议、到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颖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村; 

2、案卷及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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