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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生于197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街**巷**号,个体经营者。2015年3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在民勤县苏武镇金沙润苑门前路上将被害人何某某推搡至卢某甲驾驶途经此处的甘HB****号小轿车上,致何某某受伤。经民勤县中医院诊断:何某某左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面部皮肤裂伤、外伤性头痛。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卢某甲、卢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民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191015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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