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物业保安队长,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办**村**街**排**号**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层**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2时许,被害人任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物业二层办公室因物业费问题要求见相关领导,故在工作人员下班后仍未离开物业办公室,保安队长被告人付某某带领四名保安人员强行将被害人任某某往出拖拽,期间,被害人任某某将保安高某甲的帽子打掉,被告人付某某遂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任某某面部致其鼻部、眼部受伤,后被害人任某某被拖拽至一层楼外空地。经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任某某鼻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右眼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通话记录、事件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张某甲、王某某、董某某、郝某某、张某乙、晋某某、高某乙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和讯问被告人付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利霞
检察官助理 张 楠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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