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因殴打被害人姚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2时30分许许惠州市仲恺区**厂门口路口遇到被害人姚某某,想到平时工作上与姚某某有纠纷,于是产生愤恨,上前用拳头殴打姚某某的脸部、胸部、背部等部位,并将姚某某抱起摔倒在地,姚某某倒地后,付某某继续用拳头殴打姚某某的脸部,之后被附近的群众拉开。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20年2月26日
附:
1. 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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