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1********,中专文化,山东省高密市人,户籍地为高密市阚家镇吉林**村**号,现居地为高密市梓童家园小区5号楼2单元1002室,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2时许,在高密市锦绣鑫苑小区,被告人付某某因琐事与马某某、王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付某某持木棍木棍将马某某的肋部打伤,用拳头将马某某的脸部、鼻部打伤。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马某某鼻部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洪辉
助理检察官:李德梅
2o2o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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