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22331982********,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0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4月13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见尹某某与崔某某等人吵架,付某某就去劝架,在劝架过程中和尹某某、党某某发生吵打,吵打中,付某某将尹某某、党某某打伤。经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党某某损伤鉴定意见为轻伤一级,尹某某的损伤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寿勇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12页。
3、刑附民诉状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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