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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号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组)。2017年8月18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驾驶证扣12分;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付某某因驾驶与其驾驶证不相符的重型半挂索引车上道行驶被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被害人张某某作出拘留十日,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导致其驾驶证降级不能开大车。2019年9月19日14时许其接到其母亲叶某和父亲电话责怪他不往回拿钱还弄出一大堆饥荒,便将此事怪在张某某头上,并产生了杀害张某某的念头。其开车到宾县宾西镇老十字街桥头,在当街一地摊前购买了一把尖刀,其左手拿刀右手把方向盘驾车往宾县开,行车途中发现前面有一辆警车在前面行驶,便开车捌停警车,拎刀下车发现车里没有张某某,被同车的吕某某拽上车,继续驾车往宾县行驶,其发现有警车在后面尾随,待驾车行驶到宾西民生医院附近时,其拿刀下车,警车没有停下继续往前行驶,其追上警车时发现有交警给其录像,其对交警说:“你不用录我,和你没有关系,我找张某某。”随后继续开车往宾县交警大队行驶,此时他接到家里人电话,顺手将电话撇到车外继续驾车往交警大队行驶,到交警大队院内后,他拿刀下车走进交警大队楼内上二楼寻找张某某,因二楼装修就下到一楼,到一楼大厅四处看有没有张某某后,拿刀走出交警大队大楼,其中一名辅警拿记录仪录他,其拿刀追赶那名辅警,被持枪的特警制止并被带离交警大队大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凶器尖刀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交警行政处罚材料、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材料;

3.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因心生怨恨产生杀害他人的动机,并购买尖刀驾车到被害人工作地点寻找被害对象欲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未找到被害对象属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金山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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