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0月3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下午4、5点钟,被告人付某某在邻水县**镇**村**组家中看到同村的被害人邱某某与朱某某摆龙门阵。因被害人邱某某与被告人付某某之间因为用水等事情发生过争吵,被告人付某某便认为被害人邱某某在跟被人摆自己的坏话,心生恨意,想通过将被害人邱某某家的水管砍破的方式,让被害人邱某某家不能正常用水。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付某某趁被害人邱某某不在家,拿了齐刀到邻水县**镇**村**组涵洞过去的一个蓄水池下面,将被害人邱某某家独自使用的水管砍破。2019年10月1日1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想到被害人邱某某会将砍断的水管接好,便想用物品把被害人邱某某家的水管堵住,随后被告人付某某来到被害人邱某某家房屋外面,在被害人邱某某家灶屋外第一个水管接头、洗衣台旁边的水管接头及在房屋外面不远处的下坡公路旁边的水管接头内分别用塑料口袋塞入到水管接头内,同时在水管接头内塞入小石头。水管被塞好后,被告人付某某觉得这样也治不了被害人邱某某,便有了用农药将被害人邱某某“闹死”(指毒死)的想法。于是被告人付某某回到家中,将自己家中平时用于打菜虫使用剩下的农药拿到被害人邱某某家在洗衣台旁边的水管接头处,倒了一瓶盖量的农药在水管接头内,随后被告人付某某将接头接好后回家。被告人付某某回到家中后,因担心放农药的位置距离被害人邱某某家灶屋比较远,距洗衣台比较近,不能够将被害人邱某某“闹死”,被告人付某某又将放在家中的另一个瓶装农药拿到被害人邱某某房屋外,在被害人邱某某家灶屋外面的接头处,将剩余大半瓶的农药全部倒入了水管接头内,之后将水管接头接好,将倒完农药后的空农药瓶扔至被害人邱某某家外面公路旁边的草丛中。
2019年10月2日20时许,被害人邱某某发现自家水管内被人投放农药后报警,民警到被告人付某某家中口头询问被告人付某某是否在被害人邱某某家水管倒农药,被告人付某某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杀人的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妄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在接受警察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害人邱某某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巍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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