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眉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住眉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上,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C6544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眉县首善镇安阳街与昌隆路十字时,被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付某某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线索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鉴定意见:宝公交鉴(理化)字【2019】第1072号血醇检验报告;
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敏卓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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