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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污染环境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68********,汉族,文盲,农民,四川省会东县人,家住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2005年8月24,因犯强奸罪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8月8日,会东县公安局以其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以其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同月12日我院以其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次日会东县会东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松坪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自2019年2月至3月期间,在会东县松坪镇“菜籽地”矿山上非法采挖金矿后,在自家房屋背后彩钢棚内用氰化钠浸泡后提炼黄金,将提炼后的4359.5千克矿渣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露天堆放于围墙外的道路上。2019年8月19日,经四川省鑫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腐蚀性(无量纲)、氰化物综合排放超标。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3无机氰化物有毒废物类的一种(废物代码092-003-3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工作说明、称量记录及照片;2.证人王某某、宋某某、付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 5. 鉴定意见;6. 视频光盘4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处置4359.5千克有毒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强   

2019年11月7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另6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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