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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开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滨州市沾化区**村**号,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无证驾驶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滨州市滨城区渤海***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黄河**路以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6.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血样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东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取保候审于滨州市滨城区**路**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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